錢包被竊,失去的除了是現金,信用卡更會成為賊人的囊中物,更甚者失卡者要負上所有「事後損失」。一名被「打荷包」並已報警及通知銀行「Cut卡」的市民,事後發現三張失卡被盜用簽帳四萬多元,當中兩間發卡銀行決定不追究事主,唯獨另一間銀行卻要求事主要承擔盜用後近兩萬元的簽帳費用。同樣是被盜的信用卡,為何會有不同的處理方法﹖
原來各間發卡銀行對欺詐或疏忽行為的定義各有不同,即使金管局也沒有清晰列明。因此,市民無辜被盜用信用卡後,分分鐘要負上沉重代價!
圖/文﹕張美琪、李西全
根據金管局數字,去年第四季本港共有一千三百多萬個信用卡帳戶,按年上升近一成。不過,持有多張信用卡的吳先生卻大唱反調,不敢再貿然申請信用卡,「拎住佢哋張信用卡,簡直等於拎住個唔知幾時會爆嘅炸彈﹗」去年尾,吳先生在粉嶺一間酒樓用膳期間,被人偷去錢包,損失六百多元現金,以及三張由三間銀行發出的信用卡,後來更慘遭盜用。
在發現遺失信用卡後,吳已經盡快向發卡銀行報告,並報警求助。不過,賊人比他更早一步,在發卡公司「Cut卡」前,有兩張卡已各自被簽帳一萬一千多元,餘下的一張更被簽帳近二萬元。「張單嘅簽名完全唔似我個簽名,都唔明個商戶點解會畀佢照碌!」吳事後透過發卡銀行,看到存根上被偽冒的簽名,感到非常無奈。
不過,惡運未有因此消失。雖然當中兩間銀行很快就審批他的個案,不用他承擔被盜用後的簽帳費用,惟有銀行採「拖字訣」,遲遲不肯處理,更於四個月後,才通知吳要為事件負上全部責任,繳付萬多元的簽帳費用。深感不忿的吳要求銀行提供書面紀錄被拒,有關的銀行職員更指若不跟從銀行決定,將會採取法律行動,和吳在小額錢債審裁處對簿公堂。
記者翻查該銀行信用卡的持有人合約,有關遺失信用卡的條款訂明,信用卡持有人需要向該行負責在通知銀行失卡前,由第三者使用信用卡的各項交易,若信用卡持有人沒有不誠實或嚴重不小心的行為,或沒有忘記規例通知銀行,責任則不超過港幣五百元正(不包括現金透支)。
要享有此保障,須被該銀行視為誠實與合理,以及小心謹慎地保管信用卡及私人密碼,並要向該行及警方通知信用卡被盜。事實上,《銀行營運守則》亦有相關規定,在持卡人無作出任何欺詐或嚴重疏忽行為,並在發現遺失或被盜去信用卡後,在可能情況下盡快通知發卡機構,持卡人就只需承擔不超過五百元的金額。不過,何謂是「嚴重疏忽行為」或「嚴重不小心的行為」?無論是要吳清還簽帳的銀行,還是《銀行營運守則》,也沒有清楚列出。
金管局發言人只表示,局方及《銀行營運守則》沒有就「疏忽」一詞作定義,但該守則有列舉一些可能導致嚴重疏忽行為的例子,包括沒有採取合理步驟妥善存放卡、沒有將個人密碼保密以防止欺詐行為,如沒有毀滅印有個人密碼文件,或記下個人密碼而不加掩藏等。
就吳的個案,本報自上月中已向有關銀行查詢,惟截至昨日,該銀行發言人仍指正跟進個案,不便透露細節及相關資料。根據消委會數字,在○九年接獲四百三十多宗有關信用卡服務的投訴,去年共有三百二十宗,今年首兩個月則有三十七宗的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