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日前獨家報道,有行政會議成員提出,應否討論透過修改《基本法》第二十四條,來限制內地孕婦來港產子狂潮,對此消息,政界人士反應不一,有贊同者,也有反對者,然則修法之議現實上可行嗎?
我們先看政界人士高見。行政會議召集人梁振英說,修法是「好冗長同埋需要慎重考慮嘅做法」,但他未聽聞有行會成員提出建議修改《基本法》。不過他指出,去年約有三萬個(父母皆非港人)內地孕婦在港產子,而港府因無法預計當中有多少嬰兒將來港享用本港福利,故難以主動作出人口規劃,「手尾會好長」,若不採取措施將影響本港服務。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則認為,修改《基本法》的方法可行,因為《基本法》第二十四條是定義何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修改條文並無侵犯內地人權利,加上內地父母不會合理期望在港所生的子女必定成為香港人,故此可以透過修改《基本法》減少內地孕婦來港產子,這比以往釋法處理更「穩陣」。
不過,另一立法會議員、自由黨主席劉健儀卻認為,透過行政措施如調高父母均非港人在港產子的收費,已達到減少內地孕婦來港產子的目標,外國也容許本土出生的嬰兒享有居留權,但因為外國擁有嚴謹的人口政策,「唔係開大道門」。也就是說,「未必要去到修改《基本法》咁嚴重。」
政界人士看法並不一致,大家又以為如何?《基本法》第二十四條其中一項規定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居留權和有資格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取得載明其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如此條文,本來是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之定義而設,本來修改有關條文並無不可,但在當前政治氣候下,卻是「政治不正確」,必定添煩添亂。比較政治明智的做法只有一個,就是爭取對《基本法》與時俱進來個全面檢討,在過程中對有關條文作出「補充說明」以完善之也。
史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