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決向終院討公道

《明報》在○八年藉詞報道「香港拉登」馬照聲之消息,誹謗《東方日報》及其管理層(以下合稱東方)。東方因此向《明報》興訟,去年獲原訟庭判勝訴。《明報》其後上訴,上訴庭雖裁定《明報》確有誹謗東方,但將賠償金額下調,更頒令要東方支付《明報》的全數上訴訟費。東方不服此訟費判令,提交書面陳詞反對。上訴庭副庭長鄧國楨昨日改口,更改原先之臨時判決,但仍要東方負責《明報》六成上訴訟費。就上訴庭今次判決,東方將繼續據理力爭,申請向終審法院上訴。

原審判《明報》賠180萬

《明報》在○八年四月十日刊登一篇報道,內容提及馬照聲在高等法院門外示威,報道並附有相片,顯示馬照聲用手指着一個易拉架,掛於易拉架上之橫額,印有誹謗東方的文字,內容清晰可見。東方日報督印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以及其管理層,因此入稟民事控告《明報》的東主明報集團有限公司、出版人明報報業有限公司及總編輯張健波誹謗,原訟庭去年裁定《明報》誹謗東方的指控成立。東方的管理層獲賠償一百五十萬元,公司則獲賠十五萬元。除此之外,由於《明報》一直無理拒絕承認法律責任,因此《明報》要額外加重賠償金額,東方管理層及公司,各額外得賠償七萬五千元,即《明報》的總賠償金額為一百八十萬元。

上訴庭竟削賠償至20萬

《明報》今年三月向上訴庭申請,推翻誹謗判決及調低賠償額。上訴庭副庭長鄧國楨、法官郭美超及張澤祐於今年四月十五日裁定,有關報道確有誹謗東方,因此維持誹謗判決,但就將《明報》要賠償予東方的總金額,減少至二十萬元,即東方的管理層僅獲賠十五萬元,東方日報督印有限公司亦只獲賠五萬元,並且不獲額外賠償,令到總賠償額僅為原審金額的九分之一。此外上訴庭更頒發臨時命令,要東方支付《明報》上訴的訟費。

報道帶誹謗性 無可質疑

上訴庭雖然判定《明報》的報道為誹謗,但又要東方支付其訟費。東方因此決定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另一方面亦向上訴庭提交書面陳詞,要求更改臨時訟費令,上訴庭昨日就臨時訟費令作書面判決。上訴庭接納東方提出的論點,指出涉案報道帶誹謗性的判決,根本無可質疑,《明報》根本不應就此點提出上訴,此部分上訴的訟費,亦不應該要東方支付。

至於判令要東方負責《明報》六成上訴訟費,上訴庭解釋的原因是,鑑於《明報》上訴後,令賠償金額大幅下調至二十萬元,因此要下令東方支付《明報》六成上訴訟費。

另外,《明報》原審敗訴後,原訟庭本來下令由《明報》全數支付東方的原審訟費。不過上訴庭現指,《明報》上訴後的賠償額,低於區域法院的索償上限一百萬元,故在計算原審訟費時,由高院基準改為較低的區院基準。 案件編號: CACV 139/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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