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交通例不影響駕駛試

【本報訊】香港汽車高級駕駛協會主席蒙海強表示,謝天華在此案中只屬技術犯規,不代表違規行為會影響駕駛技術,因此違例並不影響其考牌及取得暫准駕駛執照(P牌)。

不過,如果任何人士在取得電單車P牌前,違反較嚴重的法例,例如危險駕駛,運輸署署長在接獲法庭的裁決通知後,仍有權撤銷有關的P牌,而且可以不退回該駕駛執照的申請費用。

運輸署發言人表示,申請「電單車學習駕駛執照」的學習駕駛人士,必須先通過筆試及強制試並獲得合格,才會獲發學牌。根據有關規條,學習駕駛電單車人士需在電單車的前後掛上「學」字牌,他們可在任何公共道路學習駕駛,但在有交通標誌豎立或其他法律規定禁止學習駕駛的道路則除外,亦不可在早上和傍晚的繁忙時間及深夜學習駕駛。

嚴重者可釘牌

如學習駕駛人士在持有學牌期間違反交通規例,並需出席法庭聆訊,該署會按法庭的判決,處理有關牌照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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