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養須認證 向內地民政申請

【本報訊】「(她們)活下來就好。」雙頭女嬰的父親寄望有善心的香港人領養兩名愛女,讓她們得到更好的照顧。根據本港領養內地兒童的程序,領養申請人必須年滿三十歲,並在內地民政部門取得領養登記文件,才能讓女嬰來港,申請人須考慮是否有妥善照顧女嬰的能力。

社會福利署發言人表示,在香港的中國籍公民領養內地兒童,須直接與兒童居住地的民政部門聯絡。根據內地《收養法》,未滿十四歲、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兒童可被領養。領養申請人則須提交婚姻狀況、職業、財產等資料作認證,並為兒童申請單程證後,兒童方可來港。

「雙頭女嬰」昨日由遂寧市中心醫院轉往重慶的醫院接受治療。記者所見,醫護人員用透明罩罩着女嬰的頭部,並把氧氣喉伸進罩內,確保女嬰有足夠氧氣。

轉院缺氧或休克死亡

本港兒科專科醫生馮宜亮解釋,轉院時醫生須考慮女嬰是否有缺氧情況,患有肺炎或心臟不健全亦影響身體供氧,「當血含氧量低過百分之九十六,並且喺無供氧設備之下轉院,嬰兒會有缺氧危險,十幾分鐘內會抽筋、休克,甚至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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