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款卅多萬
四十九歲被告許惠芳,被控於去年三月廿二日,偷竊存於她與父親許琨泉及其中一名弟弟於中國銀行聯名戶口內的三十三萬四千多元人民幣。裁判官裁決時指,許伯年紀雖大,但思路清晰條理分明,無需要將錢交予子女處理,也無說過要將三十多萬元全用作身後事。既然無證據說許伯打算將錢瓜分給子女,被告辯稱是受老父所託處理該筆錢的說法便不成立。對於錢的用途,許伯隨時有權改變主意。被告以擔心老父生前會把錢用罄,將錢存入自己的戶口而拒絕交回,是不誠實行為,因此盜竊罪成。辯方求情稱被告已經離婚,品格良好,因固執才犯案。
案件編號:ESCC 1106/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