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所有個案皆須死因裁判

現行《生死登記條例》規定,凡死於自然的個案,申請人需先往醫院死亡文件辦事處領取死亡證明書,包括由死者最後患病期間主診醫生簽發的「死因醫學證明書」,再向入境事務處死亡登記處辦理手續,獲發俗稱「死亡證」之「死亡登記證明書」。

至於非自然死亡個案,則需呈報死因裁判官,待裁定死因後方可辦理手續。不過,並非所有監護人監護個案均須呈報死因裁判官,根據法例規定,如死者生前獲監護委員會發出法定監護令,有關死亡個案才須呈報死因裁判官。一般而言,由監委會發出監護令的對象為年滿十八歲精神上無能力為自己作決定人士,監護人則由委員會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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