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食物安全問題須嚴刑懲處。正如我昨天所說,政府與行業認為加添化學品是科學現代化,加毒者則帶農民心態,害外人而取利。要糾正這種錯誤觀念,不用嚴刑難有效果。
首先,法律的處罰要特嚴。食物有毒等於謀財害命,且影響頗多的人,屬於對社群集體的蓄意謀殺。但加毒者是企業,老闆和管理層是主謀,工人為從犯(工人不可能不知是落毒),前者應處死刑,後者亦應處重刑。在生產以外,銷售、政府批准或放任,亦屬從犯,也應重刑對付,以杜絕其僥倖心理。
其次,要禁絕工業添加劑等應用於食物,以安全的有機物替代,更應從源頭開始。這方面不能矯枉過正,因為人命關天,政府要糾正食品行業的陋習惡習——用低成本的化學品替代價錢稍貴的安全有機食物。重刑處罰外,在行業內外,通過媒體全面宣傳食物安全,鼓勵揚棄即使屬安全界限內的化學材料用於食材、食物;政府亦應全力查禁、限制有關化學品的銷售,不惜以壟斷方法處理,不讓企業個人在市場上隨便銷售。
食物安全屬系統工程,從生產到運輸到銷售,每一個環節都會有滲入毒物的機會,各界不能不嚴加控制。以歐洲為例,就是使生產者為人所知,最佳的方法是將食物生產和供應主要限於本地,屬於本地社區之內。一方面容易追溯源頭,加毒者走不掉;另一方面同屬社區之內,老闆、管理人員和工人也不敢公然加毒,毒害相熟人士。這樣,農民心態的害人利己做法便不易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