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看今朝:最高學習時數

本欄早前談到實習醫生可能沒有「最低工資」的保護,既關乎到「實習」的性質並不包含在《最低工資條例》內,另外也涉及醫院方面向實習醫生提供培訓、接觸與照顧病人的機會,以作為實習醫生的工作報酬。

其實,有關情況在各行各業非常普遍,不過有些行業的情況或許比實習醫生所遇到的更為惡劣。有人告訴我,實習醫生起碼有津貼資助,但諸如法律、會計、財務等多個專門領域,儘管實習生與普通僱員一樣,可以向公司提供一些半熟練、半專業的服務,但僱主不僅不會向實習生支付薪水,可能連雞毛蒜皮的津貼也不會補償給實習生,甚至乎會反客為主,反過來向實習生收取培訓費。

究其原因,實習生在一所認可的機構裏完成整個培訓階段,是作為審定實習生是否可以獲得專業資格的一環重要程序。如果沒有這樣的一個培訓與實習,實習生就不能夠從院校取得足夠學分,最後也就不能夠畢業。所以,有些與院校合作的機構認為,現在是他人有求於我,而不是我有求於他人,我是大發慈悲給予你訓練機會,更何況,實習生待在我機構裏的所有時間都是用於訓練,而不是為我公司提供服務,因此,我當然不用負上向實習生支付薪水的責任。

我忽發奇想,既然如此,我們是否需要討論學生的「最高學習時數」?譬如,學生除了在大學的正規上課時數外,在實習機構裏的訓練時數是否應該包括在最高學習時數裏?日後,這方面的討論應否被納入最低工資與最高工時的討論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