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是法治社會,有足夠渠道讓各種意見在和平、理性、非暴力原則下充分表達。而法律是民主的界限,法律不應因暴民政治打着「民主」幌子就特意彎曲,「高高舉起,輕輕放下」。
政府不應只是呼籲社會不能容忍暴民政治,更重要的是政府在管治上遏制暴民政治,在執法、檢控上嚴守準則,有效維護法紀及社會秩序,決不能「足將進而趑趄,口將言而囁嚅」。
目前,搞事分子的暴力行為已經「由政及商」、「由公及私」,不僅搗亂政府機構和中央駐港機構,還進一步侵入私人機構、企業、商店;不僅襲擊特首、官員,還企圖襲擊社會人士,此一趨向令香港有可能淪為「暴力之都」。對暴力襲擊特首官員、癱瘓市區交通,有組織有預謀地搗亂超市,到私人機構示威衝擊的明顯觸犯法例的行為,當局絕不能心慈手軟,置之不理,而應將涉案人士繩之以法,該刑事檢控的檢控,該民事索賠的索賠,實行「殺一儆百」!若對激進違法行徑姑息養奸,不僅政府無法維持有效管治,而且全港市民都要承受惡果,「安定繁榮」將成為空話!
暴民政治的一個特點是往往裹挾利益團體或利益人士,以圖形成法不責眾的局面。當局對暴民政治裹挾利益團體或利益人士,一是有法必依,犯法必究,不能因為是利益團體或利益人士就網開一面;二是不能將民粹當作民意,屈服於其無理要求和敲詐勒索,以致損害社會整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