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射燈:逾六個月合約擬強制冷靜期

為打擊不良銷售手法,政府去年建議擴大現行的《商品說明條例》,所有合約期超過六個月的消費服務均須設立冷靜期,消費者取消合約後於三十天內可獲得退款。條例已完成諮詢,計劃於本立法年度內提交立法會審議。

《商品說明條例》新修訂建議,一概有效期不少於六個月的貨品及服務提供合約,均強制實施冷靜期,如美容、健身及瑜伽等;而上門推銷,即條文中所指的非應邀形式到訪消費者住所或工作地點所訂立的消費交易,則不論合約有效期,亦同樣設有冷靜期。冷靜期為七個工作天,而商戶應在取消合約的三十天內,向消費者退還全部款項。由於金融服務以及地產買賣另設有法例監管,因此並不受《商品說明條例》規管。

而《商品說明條例》亦加入新的刑事懲處,禁止誤導性遺漏、威嚇手法、餌誘式銷售手法,及接受付款時沒有意圖或能力提供合約訂明貨品或服務,均已擬訂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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