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學校收取供應商大筆捐款或贈品的情況,隨着近年《防止賄賂條例》的訂立已逐漸收斂,但有學校校長直斥,教育局的指引中,「只有在特殊情況並有非常強烈的理據下,學校才可考慮接受供應商的捐贈或利益」的條文,存在灰色地帶,猶如將責任推卸予校長或校董會,容易令學校「踩界」。
本港其中一個大型辦學團體中華基督教會香港區會學務總監許俊炎指出,教育局的指引存在灰色地帶,「乜嘢算係強烈理據?點樣去界定?當局列出呢條指引,只係留番條路畀自己行,企圖將責任推卸畀校長或校董會」。
中學校長會主席阮邦耀表示,一般而言,只要學校本身與供應商有生意往來,便應主動避嫌,不應接受任何來自供應商的捐款或任何捐贈。至於當局提出的所謂「強烈理據」,他直言「大家可以有不同嘅理解,真係要等法官判斷」,但是強調學校應避免觸及指引的灰色地帶。
津貼中學議會主席廖亞全指出,不少供應商向學校提供各項優惠,包括飲品優惠券、免費蒸餾水等,但每間學校的校長和校董會,必須就應否接受營辦商或供應商的捐款或任何捐贈作出明確把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