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按照香港法例第504章《死因裁判官條例》,凡有人在受官方看管時死亡,死因裁判官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就該宗死亡個案進行研訊,惟法例未有列明確實期限。「警方或相關部門可能認為單案急切性唔大,所以慢慢排期,真係唔知會排到幾時先召開死因研訊。」法律界人士黃國桐建議,陳父可自行向東區法院死因裁判法庭求助,提交相關證據,並要求對方盡快召開死因研訊。
一般而言,死因庭法官會因應家屬要求,以及提交的新證據是否有用等因素,決定會否提早召開研訊。
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表示,陳竹男個案拖延一年多,相信箇中定有相當可疑、驚人或棘手的內情需要剖析。因為當死者死後,真正的處理人應是死因裁判官,警方只是代死因裁判官去調查真相,而裁判官會要求警方在合理情況定期提交進展,並會在取得可信及可行的資料下展開死因研訊,若死者家屬對此不滿,可向警方或死因裁判官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