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珠澳大橋受本港居民指控有關環保評估報告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的宗旨,不符法例規定,結果司法覆核指控成功,法官裁定該環評報告失效,工程不應開始。
此一案例極其重要。一是所謂「發展為硬道理」不能作擋箭牌,發展不應與環保及其他社會公眾利益衝突,社會應有一定的程序既保障公眾利益又維護發展的要求,發展無論怎樣重要,也不能不依程序進行。二是香港司法獨立,程序正義不受其他因素干預,法律援助的作用也在此凸顯,法律不是有權有勢有財的人專用,弱勢社群的個人也可借助法律援助,循法律途徑否定政府的不法行為。
至於香港政府的作為,由於內部沒有監督及制約,結果要由市民提司法覆核,工程因此受阻延遲,損失巨大,明顯屬失職、咎由自取。
試問司法覆核之時,政府有否據此檢討,重複審查?法官看到的問題,政府的龐大法律部門竟視若無睹,是疏忽大意,抑或過度自信?可能是特區政府官員認為這樣大的項目,且獲中央政府批准、出資,誰也不敢反對,政府便大安旨義,麻痹疏忽,結果重蹈領匯事件覆轍!
今次司法覆核成功,並非要否決港珠澳大橋,卻給政府官員一個教訓,在程序上不能馬虎,由此正彰顯香港司法制度的程序正義。
上次領匯的司法覆核,最後證明政府與領匯的交易違反社會大眾的利益,惡果明顯。今次港珠澳大橋可行性亦有頗多爭議,希望不會事後證明是大白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