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點江山:行政主導不容閹割

行政主導是百年香港成功基石之一,港珠澳大橋香港段工程的環保評估及工程審批,百分之百是行政權限。環保署為港珠澳大橋工程所做的環評報告,依足現有環評法例、技術備忘錄和研究概要去分析,跟足既有程序,結論是所有項目都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條例》。豈料有人暗中發功,假借「人頭」透過司法覆核,由法官自行演繹一套超出現行法規的「新標準」,致令港珠澳大橋工程立生變數。事態的發展,不僅是工程延誤、成本大增,阻礙本港與珠三角融合的經濟問題,更是要不要堅持《基本法》的「行政主導」立法原意,究竟「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是否異化為「法官治港」的政治問題!事關「香港向何處去」的大是大非,整個香港社會都要嚴肅思考!

由司法機構替行政部門判斷環保準則根本就是「撈過界」!回歸前港英當局以排山倒海之勢推行「玫瑰園計劃」,包括赤鱲角機場、青嶼幹線、青馬大橋、三號幹線等,整體規模、造價及牽涉地域之廣(包括填海造地)都遠超港珠澳大橋,請問當時有人夠膽以環評為由吭過半句嗎?更別說搞甚麼「司法覆核」了!為甚麼現在涉及與內地珠三角經濟合作的跨境大型基建項目如高鐵、港珠澳大橋等就引來這班政棍「阻頭阻勢」呢?

何況,司法機構並非「通天曉」,憑甚麼越過現行法例去訂「新規矩」?令大型基建「議而不決,決而不行」,這不是釜底抽薪閹割行政主導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