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導是百年香港成功基石之一,港珠澳大橋香港段工程的環保評估及工程審批,百分之百是行政權限。環保署為港珠澳大橋工程所做的環評報告,依足現有環評法例、技術備忘錄和研究概要去分析,跟足既有程序,結論是所有項目都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條例》。豈料有人暗中發功,假借「人頭」透過司法覆核,由法官自行演繹一套超出現行法規的「新標準」,致令港珠澳大橋工程立生變數。事態的發展,不僅是工程延誤、成本大增,阻礙本港與珠三角融合的經濟問題,更是要不要堅持《基本法》的「行政主導」立法原意,究竟「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是否異化為「法官治港」的政治問題!事關「香港向何處去」的大是大非,整個香港社會都要嚴肅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