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高者得」是政府賣地政策的原則,無論經濟處於順境還是逆境,實行定期賣地還是勾地表制度,政府對這一個原則絲毫不會妥協。
特區政府擁有不少土地,政府官員更不諱言勾地表有不少「靚地」可供勾出,賣地與勾地可雙軌並行。官員表明不打算賤價賣地,認為如果調低地價不能保證樓價也會相應下調,只會擺明益大地產商,不能惠及置業人士。
這種想法固然值得理解,但只要「價高者得」的原則一日不變,縱使政府之後加推多幅土地,抑或是決定恢復定期賣地,甚至最後要調控樓市,對於撲熄熾熱樓市來說猶如杯水車薪,作用成疑。基於大地產商資金豐盈,要鯨吞土地絕對是游刃有餘,地價高低甚至乎不是他們競投土地的主要考慮因素。
惟「價高者得」原則是否不能被動搖?事實上,政府並非未試過賤價出讓土地,當年發展鐵路運輸,政府缺錢,於是容許鐵路公司在鐵路上蓋發展物業作為代價。直至現在,鐵路公司仍然不需要競投土地,只要有地方要興建鐵路,鐵路公司就可以有地發展物業。
鐵路公司名義上是公營機構,實乃股東利益最大化的上市公司。鐵路公司以低廉「麵粉價」從政府手上取得土地,大肆發展物業;但他們的「麵包」還是很貴,一般人仍然負擔不起。
有人說,「價高者得」原則早已不復成立。政府情願以低價向鐵路公司出讓土地,也不願復建居屋,善財難捨冤枉甘心。高樓價,政府責無旁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