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 個案二) 拖延策略足以逃避當局的執法。地政總署接獲投訴指有人正在違規建造泳池後,花了七個月四度嘗試進入涉事村屋視察,均由於未能與業主取得聯絡,住戶又拒絕放行而無功而回,至地政總署將投訴轉介屋宇署,屋宇署人員入屋視察時,泳池的建築工程已大功告成,即使有航攝照片證明泳池是新建,但由於政策以首次視察當日狀況為準,故此違規泳池可獲得「放生」。
地政總署於○八年十一月中接獲有村屋正在建造泳池的投訴,惟署方一直未能進入村屋而無法跟進,到五個月後投訴人再向地政總署投訴部門未有妥善處理相關個案,地政總署才將投訴轉介屋宇署。半個月後,屋宇署人員首獲入屋視察時,泳池建築工程已完成,屋宇署遂將個案界定為非「正在施工」類別而毋須執法,地政總署亦指泳池非公然違規個案而毋須執法。
不過,據地政總署定期高空拍攝照片,該幢村屋於○八年七月廿七日仍沒建有泳池,至○八年十二月十日則於屋旁建有長方形泳池,足證泳池是新建成的,惟屋宇署認為首次視察為○九年五月,政策既訂明以首次視察當日狀況為準,當日又不屬「正在施工」,故決定毋須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