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個案一) 屋宇署對「正在施工」定義被批有違常理邏輯,即使滿地待用建材、有工人在施工、外判顧問實地視察後亦認同要發清拆令,甚至連違規者亦坦承工程未完成,但只要混凝土結構或主體結構已建成,署方也可視之為「已實際完工」,不會執法,違規者亦可安心「埋尾」,將違規建構物盡情美化。
屋宇署曾接獲有人正建造高牆的投訴,按程序派外判顧問實地視察後,證實高牆超出許可高度,屬新建並有工人在場施工,建議發出清拆令,但署方一個多月後才要求地政總署提供相關測量圖,待兩個半月後獲得圖則,突稱首次視察時有關混凝土結構已建成,判定為非正在施工。
最終這道違規的高牆得以完成油漆、加上燈飾及欄杆,正式完工。
另外兩宗個案,一宗涉農地違規加建單層平房,顧問報告指屬新落成,地盤有待用磚塊及地磚,甚至連擁有人亦承認工程未完,暫只停工兩至三個月;另一宗則為地政總署轉介村屋外空地建廚房的投訴予屋宇署,並提供照片顯示有工人施工中,屋宇署顧問翌日實地視察亦指仍未有批盪及油漆,但兩宗個案最終均被屋宇署判定為主體建築已完成,不屬正在施工,故不用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