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免揭家事省訟費

【本報訊】俗語有云「結婚容易離婚難」,法律界人士指出,過去確有較多離婚個案,屬單方面意願申請,但近年不少夫妻為免對簿公堂,揭露家事,又或為省回訟費,也願採取雙方協議離婚的做法,根據現行法例,夫妻只需分居逾一年,便可正式離婚。不過,離婚並不代表一切已了結,因為若雙方仍未能就財產分配問題達共識,也有可能要訴諸法庭。

根據現行法例,離婚呈請可由一方向法院提出,並需提出最少一項法院信納的原因,才可獲法庭裁定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法律界人士謝偉俊表示,根據婚姻訴訟條例,提出離婚呈請的原因有五項,包括對方與人通姦、因對方的行為而無法合理期望可與之共同生活。

若申請人能證明與對方已分居逾兩年,即使對方不願,法庭仍可頒令二人離婚;假若分居只超過一年,則在對方同意下亦可頒令離婚。另外,若申請人是遭對方遺棄一年,如對方突然失蹤、「走佬」等,也可單方面申請離婚。

財產分配仍需訴諸法庭

謝偉俊指出,以往傳統觀念認為離婚是很恥辱,多出現一方想一方不想的情況,最後要對簿公堂處理,惟近年有不少夫婦抱着「合則來不合則去」的態度,加上並不想家事外揚,為免支付訴訟費,寧取協議離婚態度。至於財產分配方面,雖然近年根據英國案例,夫婦離婚後可均分財產,惟最後仍需考慮各項因素,如過去對家庭財產的貢獻有多少,不能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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