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銀樂隊一名高層被指退休前濫發警察學院泊車證,去年被下屬投訴,指他自○五年起一直違規向一名已退休人員發出泊車證,為期長達五年。警方展開內部調查近九個月,最後證實該高層確有不當,但只去信對方「作適當提醒」。投訴人直斥結果不公平,認為濫發泊車證五年絕非一時疏忽,又指警方待涉事高層退休後才完成調查是有意「放生」對方,批評警方「點可以畀佢打下手板就走」。有立法會議員亦指處分「輕描淡寫」,要求警方重新調查。
一名曾駐守銀樂隊的退休警務人員向本報投訴,銀樂隊一名前警司根據職權可簽發約十個警察學院內泊車證予隊員使用,但按規定,只可發予現職人員,有關車輛除非涉及特別職務,否則須在下班後駛走,惟一名曾駐守該隊的警長,於○五年退休後至去年一月,其私家車竟可長泊於學院內,甚至可「泊過夜」,質疑警司曾濫發泊車證,致有人可享免費泊車之便。
投訴人於去年六月三十日向投訴警察課投訴,該課將個案轉交警察學院,至上月十六日投訴人收到學院來信,證實涉事警司「在處理一名前下屬提出領取學院泊車證的申請的事宜上,確實有不當之處,未有完全遵循相關規則」,但警方僅去信涉事警司「指出他所涉及的不當」及「作出適當的提醒」。
投訴人批評結果不公平,指發出泊車證要申請人簽名簽收,濫發五年絕非一時疏忽,又指涉事警司於上月剛正式退休,質疑警方是有心拖延,至該警司可領取長俸「咬大糧」後才完成調查,是有意「放生」、官官相衞。
警方發言人證實曾接獲有關投訴,又指警察學院調查及展開紀律覆核後,已採取適當行動,強調程序嚴謹公正,覆核結果亦經公務員紀律秘書處確認;而泊車證批核準則,發言人只稱有既定機制處理。
立法會議員王國興直指警方對該名警司只「提醒」了事,是輕描淡寫、含糊其詞的做法,要求警方秉公辦理及重新調查。
記者盧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