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政黨進身立法會後,多次在議會上發動激烈行為,衝擊香港的議事文化。有人說,自此之後,香港的示威文化就開始變為動不動就訴諸激進行動,這現象並不健康。
激進的政治抗爭行動,以現今政治術語來說,稱為「公民抗命」。公民抗命是在不被允許及在不適當場所之下進行的行為,是公然挑戰法治社會、擾亂公眾秩序的示威行為。公民抗命乃「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而進行公民抗命的示威者,游走於合法與犯法之間的灰色地帶,也就要有隨時被當局檢控的心理準備。
毛澤東曾說:「革命不是請客吃飯,不是做文章,不是繪畫繡花。」革命是拋頭顱、灑熱血,革命是需要犧牲的。其實,公民抗命亦然,既然是為求伸張正義而犯罪,那就更應該要大方承認罪行,之後還是一條好漢,否則,每次明知犯了罪,卻意圖以「政治打壓」等藉口來脫罪,諉過於人,似乎是太不夠承擔了。
特區政府與有關部門面對着一群不守法的示威者,居然有法不執,有人不拉,比起犯事者的行徑,有關部門對破壞社會秩序之徒的放縱更令廣大市民惋惜。有人說,這是有關部門害怕被標籤「政治打壓」;我說,依法執行職務,維護公眾秩序,這就是最好的執法理由,不執法就是對不起廣大市民,就是失職。
我常以這話自省:「The ends cannot justify the means.」就算示威者的政治動機有多好,亦不能姑息部分行為的不合法。無論是示威者還是特區政府,都請引這次事件為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