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不論父母是否本港永久居民,只要在香港出生的嬰兒,都可以獲得香港的居留權。這個權,很明顯只針對嬰兒,而不是嬰兒的父母。換句話說,在香港出生的嬰兒有權居留,但內地婦女來港生產,卻不是《基本法》規定的權利,特區政府完全有權把那些懷孕的婦女拒諸門外,問題只是做不做、如何做。
站在執法部門的立場,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最好不做,因為那些孕婦選擇最後關頭衝關,那些入境處職員隨時要充當助產士;早一些來港的孕婦又會東躲西藏,要把一個懷胎八、九個月的孕婦送返內地,可不是一件好玩的事情。
因此,估計是法院要如此判,執法部門又不想背上這一項苦差事,北京又不想再次釋法,特區政府不提呈,也無謂把手伸得太長,反正這是特區之內的事情。中國有十三億人,你香港多要三幾萬又何妨?所以,在這種客觀情況下,就有那個預約床位的政策出台,美其名是要填補香港出生嬰兒不足,是應付人口老化的對策。
但正如過去幾天本欄分析,特區政府根本不知道那些父母為何選擇來港分娩。個人估計,一些可能是想迴避內地的一孩政策,在香港生第二甚至第三個小孩,香港成為內地居民逃避內地政策的中心;一些可能想要香港的特區護照,方便進出;一些可能安排多一條出路。
不過,這些想法全部都無法確定嬰兒長大後會否成為香港的一員,可見這根本就不是人口政策的一部分。事實上,結構性的大問題是,嬰兒可居港,父母卻不可以,這等於不鼓勵嬰兒來港,難道要嬰兒隻身在港,由奶媽湊大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