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屋成行成市,法律界人士表示,即使居屋及自置公屋已補地價,仍不可短租予內地孕婦,除非已申請賓館或旅館牌照,才可以日租及時租經營。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居屋及自置公屋需補地價,才可自由出租或出售,惟只限於正常的租賃關係,如訂明出租用途為自住、有固定時間如兩年租期等。若業主將已補地價的居屋或自置公屋單位,以劏房形式處理並出租,事實上無違法,但以短租如日租或時租租予他人,不管租客是否內地孕婦,即受《旅館業條例》規管,否則即屬違法。
他指,若以中介公司的名義長期租住一個住宅單位,再轉租予內地孕婦,同樣有違正常租賃關係,因中介公司的身份實為租客而並非業主,租約亦不容許租客再將單位轉租或進行賓館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