贏了誹謗官司 竟要全付《明報》訟費 東方憤怒上訴到底

《明報》在○八年報道「香港拉登」馬照聲之消息,在其報章刊登誹謗《東方日報》及其管理層(以下合稱東方)的內容。東方因此向《明報》興訟,去年獲原訟庭判勝訴。《明報》不服判決,於上月提出上訴。上訴庭昨以書面判決,維持東方指控《明報》誹謗成立,但就將《明報》的賠償額大幅下調,更作臨時頒令,要東方為翻案失敗的《明報》支付今次上訴訟費。東方報業集團鑑於案件的上訴乃是由《明報》提出,而《明報》發布文章最終亦維持被判誹謗,但訟費竟要由東方負擔,實在難以理解!東方必須據理力爭,決定提出上訴。

原審判《明報》賠180萬

《明報》在○八年四月十日刊登一篇報道,內容提及馬照聲在前一日於高院門外示威,報道並附有相片,顯示馬照聲用手指着一幅掛在易拉架上的橫額,橫額上誹謗東方之內容清晰可見。東方日報督印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以及其管理層,因此入稟民事控告《明報》的東主明報集團有限公司、出版人明報報業有限公司及總編輯張健波誹謗。原訟庭去年裁定東方的誹謗指控成立,東方之管理層獲賠償一百五十萬元,公司則獲賠十五萬元。除此之外,由於《明報》一直無理拒絕承認法律責任,因此《明報》要額外加重賠償金額,東方管理層及公司,各額外得賠償七萬五千元,即《明報》的總賠償金額為一百八十萬元。

《明報》上月向上訴庭申請,推翻誹謗判決及調低賠償額。其大律師聲稱,「香港拉登」馬照聲是惡名昭彰的罪犯,以及其橫額內容荒誕不經,故沒有人會將其說話當真,法庭不應裁定《明報》的報道帶誹謗性。此外,大律師又指該報道沒提及公司的名稱,故並無誹謗它。不過《明報》上述兩點,並不被上訴庭接納。上訴庭表示,縱使馬照聲的聲譽不佳,亦不能斷言無人會相信其言論,《明報》將其言論於報上重複,亦要負上誹謗責任。該報道提及「東方報業集團」,已能令讀者聯想到公司。上訴庭因此維持誹謗成立的判決。

上訴庭竟削賠償至20萬

上訴庭雖然同意《明報》的報道誹謗東方,但卻對賠償金額作出大幅調整。上訴庭三名法官指,《明報》的報道並無認同馬照聲的誹謗言詞,讀者會明白有關內容只是代表馬照聲個人。而東方亦無指《明報》惡意轉載馬照聲的言詞,法庭在衡量賠償額時,應將這些因素計算在內,因此將賠償金額下調。不過對於下調幅度,三名上訴庭法官卻有不同意見。張澤祐法官認為,公司及其管理層,應分別獲賠五萬及五十萬元,不過另一名法官郭美超及高院署理首席法官鄧國楨,則指賠償額應為五萬及十五萬元。最後上訴庭在二比一票數下,下令將賠予公司及管理層的金額,大幅下調至五萬及十五萬元,僅為原審金額的九分之一。

無解釋原因 情況不尋常

本案原審時,《明報》在獲判敗訴後,同意按照一般計算訟費的原則,支付東方為保衞其權益所花費的合理費用,約為其律師費的六至七成。今次它上訴判決失敗,上訴庭卻在判詞頒發臨時命令,要東方支付《明報》上訴的訟費,更沒有解釋原因。如東方欲更改此臨時判令,要在七日內以書面提出申請。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是次上訴庭之判決與原審出現極大偏差,並不常見,本報倘對判決不滿,可上訴至終審庭,推翻相關判決,取回訴訟費及討回公道。

案件編號:CACV 139/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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