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過時保健食品無王管

【本報訊】保健食品行業中個別商販的不良銷售手法長期存在,但當局束手無策,有法律界人士指出,保健食品不含藥物成分,只被視作一般貨品,缺乏法例監管,市民不受保障。消委會則指,期望《商品說明條例》盡快獲得通過修訂,對不良銷售手法進行監管。香港保健食品協會則稱,會內已有營商守則要求會員以誠實手法行商。

刑事控告難度高

衞生署回應事件時老調重彈,重申一般市面上出售聲稱具有保健功效的產品,若含有西藥成分,必須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註冊才可出售。而《中醫藥條例》中成藥定義的產品,即純粹由中藥作為有效成分並有治療或保健用途的產品,均受該條例所規管。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稱保健食品不含藥物成分,不屬醫藥類別,故不受法例規管,若消費者依循報警途徑追討,亦要證明對方是惡意失實陳述,藉以行騙,「刑事控告要求好高,要證明係好困難,落唔到案。」他認為法例已過時,有必要修訂,將保健食品列入規管範圍。

擁有行業內七成公司作會員的香港保健食品協會會長劉明欣則稱,會內已設有營商守則,要求會員作良好營商規範,及避免虛假、誤導或誇大的聲稱。

消委會總幹事劉燕卿稱,希望《商品說明條例》修訂早日獲得通過,將不良銷售手法等納入規管。該會又呼籲家人多關心長者,避免長者受騙後亦不敢開聲,而長者亦應多徵詢家人及醫生意見,以及審慎衡量產品是否有聲稱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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