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傳來大快人心的消息,中共中央組織部會同中央紀委召開「嚴肅換屆紀律新聞發布會」,決定將買官賣官的公務員一律先停職或免職。作為境外傳媒人看到這條新聞,先不管它是否行之有效,而是肯定當局敢於公開承認買官賣官的弊病已經普遍化的事實,比一味報喜不報憂要好。
據內地傳媒報道,中組部同中紀委通報了「五個一律」的處理規定,即針對正在進行的省、市、縣、鄉四級黨委自下而上換屆,地方各級人大、政府和政協換屆工作也陸續展開,凡買官賣官、跑官要官、拉票賄選者,將受到責令辭職、免職、罷免等處理。
其中,「買官賣官、拉票賄選者」似乎同「跑官要官」有所區別,「跑官要官」大概等於台灣官場所謂「關說」,似乎不至於犯法。就算是賣官鬻爵,在古今中外也有成例,並非現代中國特色。
漢朝沿用秦朝二十等爵的制度,逢財政困難或者內外用兵籌措軍費,則募民以錢、糧入官府,換取爵位。最低的一級稱公士,最高的二十級為徹侯。售價不菲,入粟六百石(約十萬錢)才買到第二級爵位「上造」。輸粟一萬二千石得第十八級「大庶長」,位比九卿。獲得爵位的人,可免除賦稅徭役、減刑、優先擔任官職等,此制度延續到清朝。問題是歷代賣官鬻爵的錢入國庫,晉朝開國皇帝司馬炎把賣官的錢私吞,就被大臣劉毅當面批評。
內地網民披露,官場積弊已經到了「誰送了錢上司不知道,誰不送錢上司才知道」的合法化地步。想立法清除賣官鬻爵不可能,第一步將賣官的錢充公也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