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財務借七千 債仔得千八

三名備受財困男子向「易達財務」申請貸款時疑被濫收費用,他們申請借貸七千元,但實收一千八百元,其餘全被扣除作手續費及擔保人介紹費,另外還要繳交六百元申請費,以及五百多元利息。「易達財務」負責人連同三名懷疑同黨事後被控違反《放債人條例》,他們否認控罪,案件昨於東區法院開審。

四名被告分別是劉榮之(廿五歲)、財務顧問;吳鴻維(卅六歲)、「易達財務」負責人;詹錫祺(廿五歲)、商人及林偉俊(廿三歲)、侍應,法庭裁定四名被告表證成立,他們均沒自辯,控辯雙方今日進行結案陳詞。四人被控共六項向借款人要求酬金或報酬罪,全都在去年七月發生。

三財困男任擺布

三名男事主昨日出庭作供,他們不是破產便是債務纏身,故去年七月先後到「易達財務按揭顧問公司」借款,分別由各被告招待。三名事主先到「易達」的灣仔辦事處申請,但無論他們要求借多少,「易達」方面都只批出七千元貸款,並要他們先交六百元申請費,再着他們等候批核電話通知。

三名事主再於稍後時間到「易達」的旺角辦事處辦手續,當時他們獲告知無論借款與否,都要另交一千元手續費,此外,三名事主因欠缺擔保人,「易達」方面表示可以為他們介紹擔保人,但要收四千二百元介紹費。

放債人變擔保人

之後三名事主都同樣被帶到樓下的「英倫財務有限公司」,無端變成向「英倫」借款,而「易達」就出任擔保人。三名事主簽署相關文件後,「英倫」會即時發出支票,但有人會與三名事主一起往銀行兌現,但七除八扣後他們實得一千八百元,其餘五千二百元會由陪同去銀行的人士收起,而三名事主事後連本帶利要還七千五百多元。

案件編號:ESCC 5357/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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