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運輸及房屋局現正檢討有關空運牌照局規管及發牌制度,經諮詢後修訂部分建議。新建議訂明牌照局可任何時間評估牌照持有人的財政表現,並要求牌照人提交資料,包括當懷疑個別航空公司出現財政困難時。另外,該局亦建議發牌機制由現時以個別航線為單位,改為以航空公司為本的模式。當局計劃在今年第三季向立法會提交有關法例修訂。
運輸及房屋局提交立法會文件指,局方原先建議牌照持有人每年向牌照局提交至少涵蓋十二個月的業務計劃,但業界指此舉將帶來不必要的嚴苛負擔,局方於是修訂為在任何時間可提出評估及要求牌照持有人提供財務資料,如牌照局質疑牌照持有人是否有能力履行十二個月的實質和潛在責任等情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