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控方舉證疏忽 被告上訴甩罪

【本報訊】金融集團董事為公司於上海租用辦公室,涉嫌從中食價,將公司約八十萬元據為己有。事件被揭發後他被控欺詐罪,於區域法院被判罪成。他不服定罪向上訴庭要求推翻裁決,昨成功獲撤罪。上訴庭指,本案案情簡單,但控方撰寫控罪內容時「捨易取難」,以致舉證證明控罪元素時出現漏洞,故判上訴人得直。

上訴人王亮,涉案時為僑豐金融集團聯席董事。控方指他○七年為僑豐租用上海辦公室,但不直接跟業主締約,而是透過一間公司以低價租用,再以高價轉租給僑豐,兩年來涉嫌詐騙人民幣五十萬元及港幣廿四萬多元。他去年因兩項詐騙罪被判監兩年四個月,今年一月上訴,上訴庭昨以書面判他得直。

欺詐案上訴人說法存疑

上訴庭指控方如在控罪書直接指控上訴人騙款,案情便簡單,但控方卻捨易取難,選擇控告上訴人明知涉案物業不能轉租卻隱瞞公司,在這問題上控方無足夠證據,證明按內地法律該物業不能轉租,故定罪不穩妥,需要撤銷。但上訴庭亦指上訴人說法不可信,如控辯雙方欲作任何申請,可於一周內提出。

案件編號:CACC 13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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