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法律界人士黃國桐表示,依據現時本港法律,款項借貸人及擔保人均需承擔還款責任,兩者的責任相同,銀行可選擇向借貸人或擔保人追討款項,擔保人在生或去世也沒有分別。倘若擔保人去世,銀行可要求擔保人的遺產代理人用遺產支付欠款,而擔保人去世時間長短對追討沒有影響。
黃國桐指出,向已亡擔保人的遺產追債情況罕見,一般情況下,貸款的擔保人去世後,銀行為免擔保人一欄出現真空,會要求借貸人更改擔保人,確保有人分散借貸風險。至於今次盤谷銀行在林百欣去世後未有要求更改該借貸擔保人,黃估計,涉案的公司可能是盤谷銀行的熟客戶或有其他因素,故貸款擔保人遲遲未有轉名或毋須轉名,導致今次罕見的情況。
在法律程序上,銀行向已亡擔保人的遺產代理人追討欠款,與向在世擔保人追討欠款其實並無分別,但在行政上會較為複雜,例如銀行需要證明該名已故人士是借貸擔保人或在生時曾簽下擔保書等,而向其遺產代理人追討款項,亦不會因其去世時間長短而有任何時限,但追討欠債本身卻設有時限,黃國桐說:「例如佢欠你錢六年,但期間你冇追過佢一分一毫,之後就分分鐘冇得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