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卅六歲男子去年十月涉嫌糾黨在北角當街斬人被捕,昨在區域法院承認兩項有意圖而傷人罪,被判入獄四年。法官判刑時指被告雖然並非主謀,但他糾黨伏擊事主,又積極參與行動,角色與主謀無異,故必須判監。
辯方求情稱被告陳永寧案發前在報紙檔兼職,並非案中主謀,兩名事主洪旭孟和尹志坤傷勢不算嚴重,入院治療後已在兩日內出院。
案情透露,事主洪旭孟於去年十月二日傍晚七時,應「菜頭」蔡振裕邀請到北角明園西街傾談,洪與尹志坤以及另外兩人一起赴會。當一行人抵達後,被告及一名不知名男子分別手持廿五厘米長牛肉刀及八十厘米長錘仔衝向洪,洪逃跑跌倒,被告一方即時追上及用刀砍向洪。與此同時,尹亦被另外三名手持牛肉刀的男子窮追,其中兩人追上及用刀施襲。
洪事後進入一間珠寶店報警,警員在現場附近兜截,見被告形迹可疑,遂上前拘捕他。警方稍後在附近發現一輛屬於「菜頭」的私家車,內有「菜頭」的護照及三把牛肉刀。
案件編號:DCCC 196/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