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明婦出獄控友盜16萬

三年前以滾粥淋向變心丈夫下體而被判監的失明婦,出獄後報警指控一名女友人盜竊她近十六萬元財產。失明婦稱早於犯案前恐丈夫分她身家,遂將百多萬元資產交予女友人託管,但服刑期間得悉其戶口存款被人提取一空。涉案女友人被控一項盜竊罪,昨在觀塘法院受審。

被告鍾漢麗,現年四十四歲,控罪書上報稱職業為中醫師。被告現被控於二○○八年至去年期間,偷取六十歲失明婦繆翠芬共十五萬八千多元,被告不認罪。

事主繆翠芬昨供稱,她在○四年二月認識被告後與對方結為好友。○八年中她懷疑丈夫有外遇而情緒大受困擾,被告請纓替她明查暗訪,發現其夫果然有意離婚兼分她身家,事主在被告建議下,於同年九月開始將約一百廿萬元交予被告託管,其中五十萬元存入被告與另外兩名友人開設的聯名戶口。

同年十月十日,被告又建議事主到律師樓簽署授權書,以防事主一旦出事,被告可合法破門入屋救她,事主聲稱一直不知道授權書內容包括允許被告動用其所有財產;翌日事主因以滾粥淋潑丈夫下體而被捕,其後一直遭還押,事主遂着被告用早前交予她託管的百餘萬元替她聘請律師及申請保釋等。

同年十一月底,事主指被告未經她同意從其個人戶口提取了卅萬元,聲稱用作探監車馬費及交保險雜費等,銀行其後又通知事主,指其個人戶口內的六十多萬元存款已被提取一空,事主始發現授權書允許被告動用其財產,但為時已晚。事主去年二月出獄後向被告追債不果,三月報警求助。

千元代步費 「咪探我」

辯方則指,事主其實一早知悉授權書內容,亦從無明言被告在甚麼情況下不能動用其財產,若事主不滿被告「使大咗」,應從民事追討,而非刑事檢控。辯方盤問時又指,由於被告有色盲,無法辨認巴士小巴牌號,因此探監時都以的士代步,而事主同意會支付所有費用;事主昨聞言激動回應說:「如果我知佢每次要使我千幾蚊,我絕對唔使佢嚟探我!」

案件押後至明日續審,法庭將被告原本的五百元保釋金大幅提升至一萬五千元,被告因無法即時付款,昨午須暫時還押監房看管。

案件編號:KTCC 6813/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