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平等機會委員會修訂沿用逾十年的《殘疾歧視條例僱傭實務守則》,除新增章節詳述病假處理可能引致殘疾歧視外,更把刊登招聘廣告、僱員對殘疾騷擾的責任及僱員保險福利加入守則,提出僱主應避免在申請階段索取求職者的照片及身份證副本,僱主亦應向保險商建議,把殘疾僱員納入團體保單內。
平機會去年推出實務守則初稿諮詢公眾意見,修訂本將於明日刊憲。修訂本列明,僱主應確保招聘廣告內容是以「劃一甄選準則」為本,又應避免在申請階段索取求職者的照片及身份證副本,因此舉有殘疾歧視之嫌;對於傳統上由沒有殘疾的僱員擔任的工作,僱主可考慮在招聘廣告中加入職位同時接受殘疾人士應徵的字句。
實務守則又提出,僱主向僱員提供的保險福利,不應歧視有殘疾的僱員,僱主應向僱員解釋可享用的團體保險服務;在不對僱主構成不合情理的困難情況下,僱主應考慮盡可能承擔保金,為有殘疾的僱員提供保障,保險商如基於某人的殘疾而歧視該人,即屬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