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以慈善為名的街頭籌款活動愈來愈多,但政府卻缺乏有系統監管,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的慈善組織小組已完成檢討報告,擬於年中推出諮詢文件,建議政府效法英國等地,成立法定機構來監管慈善團體的成立及運作,規定慈善團體定期公開財務狀況,防止有人趁機斂財。
目前全港有逾六千六百多個按《稅務條例》第八十八條營運的慈善團體,當中不足一百八十間有詳細披露架構組織、財務狀況及善款去向等重要資訊;而規管慈善籌款活動則涉及多個政府部門,包括食物環境衞生署、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及社會福利署等,分別處理街頭慈善活動及申領獎券活動牌照的申請。
據了解,小組建議本港以英國的《慈善法》為藍本,成立慈善事務公署,負責審批申請團體可否成為註冊的慈善機構,規定定期公開財務狀況,公署更有權審查有關團體,當發現有團體違規或有失當行為時,署方可採取相應的改善及懲處措施。
樂施會香港部總監蕭美娟對政府擬加強監管慈善團體表示歡迎,直言現時慈善業務良莠不齊,當局在加強監管的同時,亦要平衡團體的實際運作需要,以免令行政費用上升。立法會社福界議員張國柱贊成設懲處機制,及加強監管慈善團體高級管理層薪酬水平,確保善款用得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