卅四歲被告周浩權早前承認六項欺詐、六項盜竊及三項洗黑錢罪,他已透過律師表示可以向恒生賠償二百四十多萬元。
法官判刑時斥責被告利用職權犯案,違反對僱主和客戶的誠信。雖然辯方求情時聲稱行內的競爭激烈,故被告才以身試法,而被告工作達標後,只有八千元的獎金得益,但法官認為被告只是砌詞掩飾自己貪婪。
案發於○七年五月至○九年一月,被告冒充五名事主簽名,多番出售他們戶口內的投資產品,再認購其他投資產品,令客戶損失共五百七十九萬元。此外,被告又盜取客戶共五十三萬餘元。事主其後發現戶口有異,向銀行查詢揭發,被告事後已被解僱。
案件編號:DCCC 465/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