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淋鏹毀妻容 老漢囚12年

【本報訊】七十一歲老翁與年輕廿載妻子離婚後,拒絕遷出公屋單位,更趁她睡覺時向她淋通渠水,導致她毀容及左眼失明,餘生被迫要戴口罩見人。被告昨於高院承認一項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罪,法官痛斥他行為惡毒,明知自己餘生比事主短,便用自己自由作代價去摧毀對方一生;若被告能輕判實對事主不公,雖明知他有可能在獄中老死,仍要重判他監禁十二年。

被告冼華照八八年與梁姓女事主(四十五歲)結婚,二人○九年中離婚後,事主取得兩人居住的石籬邨公屋單位和女兒(十八歲)撫養權。惟被告不肯走,仍與事主、兒子(廿二歲)和女兒住上址,二人亦常為此爭執,事主於○九年底與內地男子再婚。

事發去年四月廿五日凌晨二時半事主打牌後返家,兒子指遭被告無故責罵,事主遂與被告爭吵及要他搬走。之後被告在四時半趁事主睡覺時,用粗口罵她「去死喇」並用通渠水淋傷她逃走,三日後被告被捕。辯方求情指被告出身卑微,十七歲做油漆學徒,滿師後做至○九年退休;辯方又聲稱因事主是慣性賭徒,被告要四出借錢助她還債,甚至要把養老的屋抵押,終致一無所有。

致左眼失明 官斥冷血

法官判刑時嚴斥被告的行為惡毒、冷血及精心策劃,趁事主無戒備時落手成功將她毀容。事主全身有一成四受傷,包括頭、眼、頸、手臂及左腿,左眼失明,右眼視力受損,面部變形,連進食和呼吸也有困難;事主除肉體及精神受重創外,更失去兼職清潔工作並需破產,女兒要輟學打工。法官又指不見被告有悔意,因他向警方錄口供時無趁機道歉,更對事件表示「無感受」。此外,法官獲悉事主只能獲較小金額的暴力傷亡賠償感到驚訝,並質疑現行設定的賠償額不足。

案件編號:HCCC 276/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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