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保安員/清潔服務員主要負責大廈甲的工作,僱主某日要求他調往大廈乙工作半天,下午才返回大廈甲工作,其中涉及的交通時間是否屬於工作時數?
答:僱員由本身居住的地方往工作地點(不論是大廈甲或大廈乙)的交通時間,不屬於計算最低工資工作時數,但他從大廈乙返回大廈甲的有關交通時間,則屬於計算最低工資工作時數。
問:某保安員每天當值前後均需要出席公司的工作簡述會(如:每次15分鐘),這些時間並沒有任何薪酬,有關時間屬於工作時數嗎?
答:根據《最低工資條例》,工作時數包括僱員按照僱傭合約或按僱主指示留駐僱傭地點當值的時間,而保安員被要求出席工作簡述會,不論該等時數是否有薪,也屬工作時數。
問:某夜間保安員/清潔服務員每天工作12小時,包括非固定用膳時間,休息日屬無薪,在為期31天的工資期內工作了25天,該月最低工資是多少?
答:總工作時數為25天×12小時 = 300小時,最低工資為300小時×$28 = $8,400。
問:某兼職護衞員/清潔服務員每天工作4小時,每周工作6天,休息日屬有薪,月薪$4,000,在為期31天的工資期內工作26天,放取5天休息日。他的月薪是否符合最低工資的規定?
答:總工時為26天×4小時 = 104小時,最低工資為104小時×$28 =$2,912。有薪休息日工資為$4,000/31天×5天 = $645。總工資為$2,912+$645 = $3,557。現時月薪已符合最低工資要求。
問:某售貨員5月份按僱主指示超時工作20小時,僱主安排在其後月份以補假形式補償,計算該僱員在5月份的總工作時數時是否需要包括超時工作時數?
答:由於有關超時工作屬《最低工資條例》下的工時,在計算該僱員在5月份的總工作時數時應包括在內。
問:某店務員在為期31天的工資期內工作了27天及放取了4天有薪休息日,總工作時數為264小時(包括30小時無薪超時工作)。他在該月獲發底薪$7,000、交通津貼$500及勤工獎$1,000。他在這個月的月薪是否已經符合最低工資的規定?
答:總工作時數為$264小時 x $28 = $7,392。有薪休息日工資為($7,000 + $500 + $1,000)/31天 x 4天 = $1,097。當月工資$8,500 - 有薪休息日工資$1,097 = $7,403,當月薪酬符合法例要求。
問:僱主根據僱傭合約分別於4月及7月向僱員發放第1及第2季度的工作表現獎金。計算最低工資時,按季度發放的獎金該算作哪一工資期的工資?
答:計算最低工資時,該等獎金屬須支付工資期內工資。這例子中,計算最低工資時須算作4月及7月份工資期的工資。
問:有食肆會安排員工在下午時間「落場」,計算最低工資時,「落場」時間是否屬於工作時數?
答:如僱員在落場時間須按僱傭合約、在僱主同意下或根據僱主指示,為執行工作而留駐該地點當值,便屬工作時數。但如僱員在落場時毋須留於工作崗位當值,可以自由離開處理私人事務或休息,便不屬於工作時數。
問:某收銀員每天工作十小時,每星期工作六天,休息日屬有薪,月薪八千五百元。在三十天的月份,他工作二十二天,放取四天休息日及四天有薪病假,他於該月的最低工資多少?
答:他該月的工作時數22x10=220小時,最低工資水平:220x$28=$6160;有薪休息日工資:$8500/30x4=$1133,病假薪酬:$8500/30x(4/5)=$907,僱主需支付的工資=$8500-$1133-$907=$6460,僱主已符最低工資。
問:根據僱傭合約,僱主現時有為僱員提供免費膳食住宿,有關開支可否算作僱員工資一部分?
答:《僱傭條例》下工資定義不包括僱主提供的居所、教育、食物、燃料、水電或醫療價值,僱主提供的免費膳食住宿,不可算作工資一部分。
問:僱員因工受傷,整個工資期沒有上班,只領取按《僱傭條例》支付的工傷病假錢,是否符合最低工資要求?
答:工傷僱員在工資期內沒有上班,工時等於零,故最低工資額亦等於零,僱主只需按《僱員補償條例》支付補償。
資料來源:《最低工資條例》行業性參考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