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高級偵緝警員調查一宗盜竊案時,為追求女疑犯及減少工作量,於下班後登門夜訪力勸對方認罪,又擅改案發百貨公司保安員錄取口供的日期。涉案男警在區域法院承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昨被判囚九個月。
法官判刑時指,被告林志勇(四十二歲)身為警察,卻游說受查人士認罪,等同向對方施壓,此行為不論對司法機構或個別人士均造成嚴重後果。被告擅改盜竊案中證人口供的日期,亦令該證人在盜竊案審訊時受到質疑,有機會出現不公平的審訊。法官以十五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認罪,並會失去廿二年的警察事業,淪為階下囚,故酌情減刑至九個月。
案情透露,女事主趙曉軍(四十餘歲)於去年二月二日,涉嫌在百貨公司盜竊被捕,她向被告聲稱需返內地,但怕案件影響行程,被告遂將百貨公司保安員的口供錄取日期改為二月四日,又向上司建議讓她繼續保釋直至返港。被告下班後又上門游說女事主認罪,廉署隨後拘捕被告,警誡下他承認控罪。女事主在盜竊案中則被判罰款五千元。
案件編號:DCCC 1242/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