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父母溺愛 積犯又縱火收監

【本報訊】去年干犯縱火罪後獲裁判官「放生」輕判社會服務令的無業男子,事隔半年便違反命令再犯縱火。被告早前在觀塘法院承認六項縱火罪名,剛巧亦是同一名裁判官處理。

裁判官昨日判刑時,斥責被告沒有珍惜改過自新的機會,一犯再犯,必須判監以收阻嚇,故將他判囚四個月,期間並須在獄中接受心理輔導;官又指被告的父母太過溺愛兒子,促他們以後要嚴加管教。

廿六歲被告郭文豪,有遊蕩、刑事毀壞及縱火等案底,他被控在今年一月十一日至三月十五日期間,在樂富中心不同樓層的樓梯及男女廁所,先後六次以打火機縱火損壞牆身、紙巾盒及垃圾桶等物品。

雙親賠款予樂富中心

由於他是在履行社會服務令期間犯案,違反了社服令的懲罰,則押後至本月廿一日處理。

裁判官引述報告指出,被告並無精神及智力問題,亦沒有心理不平衡,只是為人內向衝動,判斷力以及言語表達能力較一般人低,加上容易緊張,又表明「見到火會感覺到溫暖及安全」,再度犯案機會甚高,必須判予阻嚇性的刑罰。

庭上透露,被告的父母願意替子賠償二萬七千多元予樂富中心。

案件編號:KTCC 1435/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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