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已故華懋集團主席龔如心遺產案中兩連敗的陳振聰,屢敗屢戰提出「終極上訴」申請,上訴庭昨開庭審理是否批准他往終審法院上訴。陳提出他一旦上訴得直便會取得龔如心全部遺產,故享有當然上訴權利;但律政司出手阻撓,指陳最終可能爭不到任何遺產,而上訴庭亦認為,陳所持的○六年遺囑意思含糊,質疑陳是否享有當然上訴權利。上訴庭決定押後宣判。
另一方面,陳振聰為應付警方對他展開的刑事調查,已聘請資深大律師清洪代表他,清洪將於四月七日陪同陳到警署再報到。據悉,陳當日有可能與警方「攤牌」,要求警方決定是否向他提出刑事檢控。
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有人若不服上訴庭的判決,而爭議事項所涉金額或價值達一百萬元或以上,便擁有向終院上訴的當然權利。王德輝遺產案及梅艷芳遺產案,都是因遺產價值逾一百萬元,令龔如心和梅媽可因此向終院上訴。
陳振聰的律師昨在上訴庭稱,龔如心遺產案與上述兩宗遺產案無分別,陳爭奪的遺產價值也超過一百萬元;另外,陳就算不是○六年遺囑受益人,也是○六年遺囑的執行人,陳有權代表受益人上訴,以確立○六年遺囑,從而管理和分配價值超過一百萬元的遺產。
再者,若終院確立○六年遺囑有效,華懋便可能因○二年遺囑無效而「見財化水」,陳基於上述理由認為自己有向終院上訴的當然權利。
上訴庭則認為,上述兩宗遺產案勝訴一方肯定可取得全部遺產,但陳的情況有分別。
就算終院確認○六年遺囑,但○六年遺囑的第二段(提及剩餘遺產的段落)仍有待法院的解釋,陳所爭到的遺產價值仍未明確。
華懋和律政司都不反對陳上訴終院,但律政司不同意陳有當然上訴權,認為法庭不應考慮遺產價值多少,而要看陳可爭到的遺產價值多少,即使終院確認○六年遺囑,陳也不會立即得到價值逾一百萬元的遺產。另外,○六年遺囑無清楚委任陳為執行人,有其他人比陳可更優先成為○六年遺囑執行人,陳最後可能只是一名爭不到任何遺產的受託人。
除當然上訴權利外,陳也提出以「其他理由」向終院上訴,但只以書面交代,華懋及律政司在庭上也沒提出爭議。陳指,案件涉及巨額遺產,並受公眾關注,而上訴庭於早前質疑陳不誠實,故陳應有機會向終院上訴。
案件編號:CACV 62 /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