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離境生活問題
原本政府規定申領生果金人士,全年必須居港最少九十天,但在外界反對聲音眾多下,加上長者遊行不絕,甚至有長者入稟控告政府,最終令政府把留港規定的九十天縮減至六十天。長者林伯卻說:「九十日同六十日有咩分別,咪又要回港投靠親戚!點解唔可以倣效公務員申領長俸方法來發放生果金?」
有資深社工認為,政府不希望向離世長者發放生果金才要求長者留港作證明,事實上要證明長者仍然在生有很多方法,如倣效公務員申領長俸填表,甚至每半年或每三個月,要長者出入境一次,即使是即日來回,仍然可證明長者仍然在生,此舉可減少北上生活的長者回港逗留時「無居所」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