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東方報業集團於○八及○九年兩度興訟,民事控告「香港高登討論區」(下稱「高登」)有三段貼文涉及誹謗。高院原訟庭將兩案合併審訊,於上月裁定三段貼文均屬誹謗,判高登需要對其中一段負上責任,要向東方報業集團旗下兩間公司賠償十萬元。原訟庭昨日再就訟費問題發出書面判決,頒令兩案合併前雙方各付自己訟費;而合併後的訟費,高登須代東方支付三分之一。東方的代表律師對於原訟庭上月裁決表示不滿,在研究過判詞後,認為東方可以爭取更多應有之權益,故昨日已正式就案件提出上訴。
本案原告包括東方報業集團有限公司、東方日報督印有限公司、太陽報督印有限公司、以及集團管理層;被告則為高登的擁有及管理者科域盈創有限公司和活現媒體傳播有限公司。證供顯示,高登在○七年三月和○八年十月,有會員之貼文對原告構成誹謗,原告在○八年十月提出訴訟。但其後誹謗留言再於○九年一月出現,原告遂在同年三月再度入稟,申請禁制令及要求被告賠償。高院於○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下令將兩案合併,排期今年一月審訊。
原訟庭在今年二月廿五日裁定,三段貼文都對原告構成誹謗,但就認為被告只是誹謗文字的分發人(subordinate distributor)。其中○七年三月的貼文,被告在接獲原告通知後八個月才刪文,故要負起法律責任,向東方報業集團有限公司及東方日報督印有限公司賠償十萬元。至於另外兩段貼文,法官認為被告在發現後已盡快刪除,故毋須負責。
上月判決後,與訟雙方再為訟費問題向法庭提交書面陳詞,法官昨為此頒發書面判決。高登在其書面陳詞中,指它曾向法庭繳納賠款準備和解,又指東方拒絕接受調解,以此作為要求毋須支付東方訟費的理據。但這些論點昨日均被法官駁斥,法官並接納東方的解釋,指本案涉及網站管理人的法律責任問題,東方並非無理拒絕調解。
至於高登繳納的和解款項,原來只是每宗案象徵式支付一百零一元,法官指遠不及法庭判決的十萬元,故對最終訟費決定影響甚微。法官認為本案雙方可說各有輸贏,故就法庭下令兩案合併之前的訟費,他判雙方各自負責;合併後的訟費,高登則要支付東方訟費的三分之一。
此外,本案原告鑑於高登在今次訴訟案判決後,再有會員張貼多段涉嫌誹謗貼文,因此於昨日再次興訟,入稟高院民事控告活現媒體傳播有限公司,要求賠償及禁制繼續發布有關言論。據入稟狀顯示,由今年二月廿六日至三月四日,便有廿二段涉嫌誹謗的貼文在高登出現,原告現亦要求活現媒體,披露有關貼文的點擊率,以及有份貼文的會員之個人資料。
案件編號:HCA 2140/2008, 597/2009, 501/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