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去年展開「鉛芯行動」打擊不法之徒威逼少女賣淫,行動中揭發兩名男子疑在網上招攬兩名少女接聽色情電話後,聲稱持有對方的身份證副本及聽色情電話的片段,而逼良為娼誘使她們援交。案件昨於區院開審,其中一名男子承認控制他人賣淫及依靠他人賣淫維生等六罪,收押候判;另一人則不承認相類的六罪,獲准繼續保釋接受審訊。
首被告黃智勇(廿歲)及次被告李寶明(廿歲)。二人各被控導致他人賣淫、控制另一人賣淫及依靠他人賣淫維生等罪。首被告認罪,據其承認的案情透露,警員於去年三月廿三日致電一個懷疑提供性服務的電話號碼,一名男子問警員是否需要女朋友,並指可約見。警員稍後相約年約廿歲的女事主X及首被告在太和見面,首被告表示可安排警員與X性交但要付一千元,警員拒絕交易,但答應支付二百元車費予X。
案情又指,X去年三月於網上認識一名李姓男子後,對方游說她從事色情電話工作,X答應並將身份證副本交給他。李在三月底提議X援交遭拒,他即恐嚇會將X的個人資料及她參與色情電話工作的資料放上網,X無奈屈從。自此李在網上「接客」,首被告則陪X見客,X事後將收入交給二人,他們會抽取一半收入。X在四天內雖曾接客十八次,但只獲分得二千五百元,X為此與二人起爭執並拒絕再接客。
另外,女事主Y於去年三月在網上認識該李姓男子並成為情侶,李在三月底向Y透露,可以「五五分帳」形式安排援交,Y答應。其後在三至八月期間,Y每天平均接客兩至三個,最多達六個,每次交易一千至四千元不等。Y曾因不滿分帳方式而與李爭執,因李答應以更豐厚回報作安撫,Y遂繼續工作,直至八月Y決定離職,期間她共賺取約十萬元營業額。
控方昨傳召X在屏風後作供,她供稱曾因收不到錢而向次被告查問,惟對方以「公司拖數」或嫌X「搵客搵得少」為由加以拖延。辯方盤問時,質疑X曾在夜總會擔任舞小姐,X否認但承認有性經驗。 案件編號:DCCC 1278/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