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保險的原意是為未來出現的疾病或發生的意外作保障,但不清楚保單條文、或沒有披露病歷隨時令保險「有買冇賠」。有人壽保險投保人中風死亡,保險公司調查時發現受保人患有高血壓多年,但一直無披露病歷,即使沒披露的資料與最近病症無直接關係,保險公司也有權拒賠。
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指出,保險合約建基於信任,投保事項的性質、與之相關的各種狀況,均是受保人認知範圍內的事實,投保人需要交代,假如投保申請書上提供的資料不盡準確,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因為沒有披露的事實,足以影響保險公司作出公平及準確的核保決定。
不過,委員會亦會考慮預期投保人披露資料是否合理,有個案的危疾投保人懷疑患上白血病和顱內出血,兩天後不治,保險公司指受保人在投保前三個月,曾因牙肉出血兩次向牙醫求診,證實患上冠周炎,牙醫建議受保人向醫生求診檢查出血原因,但投保人其後停止出血,他並無向保險公司提及事件。
委員會認為,在正常的情況下,不會預期投保人披露上述資料,沒有披露的資料,亦未必會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接受保險包含的風險,故把疑點利益歸於投訴人,裁定保險公司應發放死亡賠償,涉及金額五十六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