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或首請人大釋法

剛果民主共和國被追八億元欠債案昨在終審法院續審,律政司昨陳詞時也支持終院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並指終院對此應採取較寬鬆的尺度。律政司更建議終院向人大常委會提出四條問題,以澄清《基本法》是否規定香港法院要按中國外交政策判案。若果終院接納律政司的建議,將會是香港法院首度主動提請人大釋法。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表示,《基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有關的外交事務,而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依照《基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第十三條涉及憲制上的權力分配問題,香港獲授權處理的是「對外事務」,只是「外交事務」的一部分,給予主權國家司法豁免權是中央國家獨有的權力,香港無此權限。

解釋《基本法》第13條

余若海指,由於中國沒有就國家豁免權制訂全國性法律,香港法院只能依照中國行政機關的外交政策判案,中國政府採納「絕對豁免權」原則,香港不能採納其他原則;為了香港的繁榮穩定和法治,有需要正確解釋《基本法》第十三條,終院要考慮是否請人大釋法。

向剛果追討欠債的美國基金公司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指出,由於人大常委會有其他渠道,包括自行進行釋法,毋須由香港法院主動提出,終院在考慮是否啟動第一百五十八條的釋法機制時應較嚴。不過余若海反駁,終院在考慮是否啟動第一百五十八條的釋法機制時應較寬鬆,《基本法》第十三條提及外交事務,國家豁免權是否屬於外交事務有待解釋。

詢問國家豁免權政策

律政司更建議終院向人大常委會提出四條解釋第十三條的問題,包括:一、外交事務是否包括在香港法院給予國家豁免權;二、中央是否有權決定香港採用的國家豁免政策;三、香港政府及司法機關是否要跟隨中央採用的國家豁免政策;四、香港在回歸前有效的國家豁免法律,在回歸後是否已無效或因應《基本法》作出修改。

剛果與中國中鐵早前曾要求終院提請人大常委會一併解釋《基本法》第十三條及第十九條,終院因此問到律政司的立場。余若海回應稱解釋第十三條已足以判斷這宗案件,律政司認為人大常委會毋須解釋第十九條,但亦不會反對。

案件編號:FACV 5-7/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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