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區政府明年換屆,除了政治問責官員換班之外,新任行政長官也有需要為行政會議成員換班。問題是,有沒有必要委任更多立法會議員進入行政會議呢?
立法會主要建制派政黨頭頭認為,政府換屆,新任行政長官需要解決和紓緩現時行政立法存在的問題,可以考慮增加立法會議員在行政會議所佔席位,以及在推出重大政策前,事先與立法會不同政黨議員商量,廣泛收集市民意見,爭取議員支持議案。
現任行政會議成員張炳良認為此議可行。他說,隨着政黨與政府的關係愈來愈密切,有更多議員加入行會是正常的,不會影響政府施政,可以令行政立法的流程更加順暢,有利推行政策。但他指出,政黨需要考慮,在行會的集體負責制與選民意見不同時,如何取捨。當然,行會的集體負責制《基本法》並無規定,但此一傳統是否取消,需要由下屆行政長官決定。
現在我們來研究兩個問題。第一,行政會議是甚麼東西?第二,雖然《基本法》規定行政會議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但效果如何?究竟有沒有繼續存在的價值?
先看第一個問題。行政會議在前朝港英政府時代叫做行政局,在港督主持下,即港督會同行政局下,乃是香港最高權力機構,最高決策機構,可說是港督的核心內閣,成員包括英軍司令、首席大法官(即現在的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三司(即現在的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和律政司司長),以及英資大洋行大銀行的大班和高級華人民意領袖。如此行政局成員,有權有勢,言出必行,而各級公務員(包括政務官),只是按照指示草擬政策和執行政策而已。
如果是這樣的機構,當然可以協助行政長官決策,但行政會議是嗎?絕對不是。其實,自末代港督彭定康來港後,行政局經已廢了武功,給他架空了。當年草擬《基本法》者照搬「機構」,可惜名存實亡。
第二個問題,大家說有存在價值嗎?
史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