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射燈:哥羅芳任賣零監管

以哥羅芳迷暈受害人是色魔慣用的伎倆,儘管現時有條例監管,不過衞生署把關不力,令哥羅芳輕易墮入不法分子手中,危及市民的安全。

依例須登記資料

哥羅芳屬第四類危險品,即能發出有毒氣體或蒸氣的物質,除了令人暈厥外,亦有可能灼傷皮膚,更甚者會引致死亡。所以出售的店舖必須持有認可牌照,更須登記購買人的資料、購買分量,不過卻不是每間店舖均會遵守規定。記者曾在一間化工產品的零售店舖,在無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下購得哥羅芳,當時店員更明言因哥羅芳是「違禁品」,所以不能提供收據。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委員陳克勤表示,警方及相關政府部門應多做「放蛇」行動,巡查出售哥羅芳等危險物品的五金店有否遵照規定記下購買者的資料,更可推行扣分的制度,若店舖多次違反指引,則可能被褫奪出售危險品的資格。

Money18新功能「18好路數」為你預測心水股票升跌機會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