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索郭炳湘妻案今裁決

新鴻基地產前主席郭炳湘家人遭疑似「張子強同黨」勒索四億元一案,經三日審訊後,控辯雙方已作供完畢,高院法官今日將指引陪審團退庭商議裁決。控方昨結案陳詞指,假扮郭炳湘夫人助理的高級督察兩度接聽匪徒來電時,警方「狗仔隊」均觀察到首被告正傾電話,次被告則在他附近並與他互通手勢,加上其他證據,控方認為足以推論兩被告為投寄勒索信和致電勒索之匪徒。

主控官結案陳詞時亦指,第二次在朗豪坊進行的電話通話,警方於事後檢獲被摔爛的涉案手機,更在其表面找到首被告基因,這已足夠推論首被告便是與高級督察通話的匪徒,次被告亦必定知情,否則首被告不會在他面前通話。

控方亦指,首被告在電話對話中提及勒索信內容,例如提到「Z」字是之前釋放郭炳湘時約定的暗號等。兩被告的八達通紀錄亦顯示,兩人曾在十二月六日同乘車由銅鑼灣往淺水灣、即郭家大宅附近,然後一起往新界。首被告則在第二次通電話前,往警方所用固網電話之登記大廈外視察。控方認為這些均非巧合,而是證明兩人與案有關的證據。

聲線鑑別同一匪徒機率高40倍

控方雖指兩通電話都是首被告打出,但警方在朗豪坊尋回的手機僅證實是用於第二次通話,首次通話則用另一手機號碼打出。警方科技服務組訊號分析科總督察盧子鋒昨供稱,經聲線鑑別後,他認為兩次通話的匪徒是同一人的機率,比非同一人高四十多倍。控方認為這足以推定首次通話也是首被告所為。

首被告的大律師陳詞時反駁指,控方提出的僅是可能性,未能作為結論,「狗仔隊」也不能確定,首被告的手機當時是接通,控方亦無證據證明三封勒索信是同一人手筆,遑論是首被告撰寫,亦無任何被告的指紋。至於說首被告在電話提及郭炳湘被綁詳情,大律師則指出,連郭李天穎周一作供時,也稱對贖金和「Z」字暗號等事不知情,故不能以此指證首被告。

次被告的大律師則指,控方的證供不外是指次被告在首被告講電話時在其身旁、曾與首被告同赴淺水灣、以及指他被捕後說謊,但前兩者不足以證明次被告對勒索之事知情,至於指他說謊,當時次被告跟首被告逛商場期間,首被告突被人追捕,次被告受牽連,他慌亂中向警方說謊,企圖跟首被告劃清界線亦不足為奇,以此說他知道勒索並不邏輯。 案件編號:HCCC 239/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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