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二月底,政府都向立法會提交下年度的財政預算案,為讓議員有足夠時間審議政府在預算案中的各項開支,新一個財政年度的財政預算案通常都會安排在四月於立法會會議上表決,即已踏入了新的財政年度。
由於政府的財政年度為每年四月一日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為讓政府可在四月一日至新一年度的財政預算案通過期間正常運作,政府每年三月都會根據《公共財政條例》,向立法會申請臨時撥款,數額一般是對上一個財政年度的三個月政府開支。
根據政府提交的議案,在獲批臨時撥款後,只要動用的款項不逾申請總額,財政司司長可根據有關決議案,自由改動任何分支分目,惟更改後的款額,不得超過預算案中有關分目所預留的款項。而在預算案獲通過後,臨時撥款會被納入財政預算案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