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卅九歲菲傭被指偷竊女僱主三件舊衣和六對生蟲爛鞋,去年於東區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囚兩個月。菲傭不服早前在高院上訴獲判得直,撤銷其定罪和刑罰,無罪獲釋;法庭昨日頒下判詞,批評原審裁判官文偉新對案中證據有混淆和誤解,遂推翻原判。
上訴人Calope Flor-Laher,原被控去年三月偷竊女僱主一件背心、兩件毛衣和六對小孩子的鞋。高院法官判詞指,涉案背心是一件款式過時的爛衫,兩件毛衣也不起眼,而六對鞋也是生蟲爛鞋,上訴人要在港打工賺錢供養子女,無可能冒失去工作的風險去偷該些舊東西。
法官續指,原審裁判官文偉新單憑女事主證供,便裁定她與上訴人的賓主關係很好;但證據卻是相反,加上主僕二人在事發前一日曾爭執,而文偉新亦未有考慮到女事主可能忘記自己已把涉案舊物送給上訴人,原審時又不准辯方盤問女事主是否設局陷害上訴人,加上文對證據有混淆和誤解情況,故裁定原審的定罪並不穩當,要被推翻。
案件編號:HCMA 488/2010